在數字經濟不斷深化發展、電商平臺“內卷式”競爭日益加劇的大背景下,為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等部門聯合起草《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行為規則》),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規范平臺價格行為
平臺經濟領域涉及的經營者眾多,其價格行為關系消費者切身利益。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對經營者價格行為作出了一般性規定,但在平臺經濟領域如何更好地落實,還需進一步細化實化監管要求,這樣才能構建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價格監管機制,進而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
《行為規則》對涉及價格行為的法律規定進行了整合和細化解釋,強調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實施價格行為,應當維護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規則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有效回應平臺經濟領域的熱點問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提供系統性制度保障,為維護線上市場秩序、促進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提供全方位指引和規范
《行為規則》全文共30條,重點圍繞經營者自主定價、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消費者價格權益保護和監督機制等方面,構建起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的治理框架。
依法保護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統籌保障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自主定價權是價格信號在市場競爭中有效反饋的核心?!缎袨橐巹t》將“經營者自主定價”置于首要位置,鼓勵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創新技術和商業模式,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惠及廣大消費者,并合法獲得利潤,為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打開空間。在保障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基礎上,鼓勵經營者在良性競爭的軌道上實現多方共贏。針對部分平臺經營者通過限制流量等技術手段干預平臺內經營者交易價格的問題,《行為規則》提出了禁止性規定。
健全平臺價格標示規則,以多維度的公開公示破解信息不對稱,保護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知情權。一是對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的“明碼標價”做出規定,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與可操作性,尤其是對平臺“預估價格標示”提出具體要求,體現我國數字平臺治理的規則創新。標準化的價格公示機制,將有效解決以往平臺經濟領域價格規則碎片化、不透明等問題。二是針對“大數據殺熟”等問題,《行為規則》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提前向社會公開差別定價和動態定價規則,讓消費者“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既保障經營者的定價靈活性,又可防止算法技術濫用。三是針對平臺經濟領域復雜多樣的“滿減”“紅包”“限時秒殺”等活動,《行為規則》提出平臺要對補貼、促銷規則進行公示,以規則透明化遏制“虛假滿減”“先漲后降”等行為。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規范平臺免密支付與自動續費業務。對于消費者價格權益保護,《行為規則》明確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如果提供免密支付服務、自動續費和自動扣款、搭售額外服務或商品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相關選項,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徑,可謂“小切口”推動“大治理”。同時,鼓勵平臺經營者建立價格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商品質量承諾和擔保制度,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和服務義務,幫助化解消費糾紛。
規范價格競爭行為,促進平臺經濟領域良性價格競爭?!缎袨橐巹t》鼓勵和支持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依法開展市場競爭,但明確違反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則需要被規制?!缎袨橐巹t》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禁止平臺經營者強制或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這些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反內卷式競爭”條款保持一致。
協同共治形成治理合力
《行為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1個月,之后相關部門會對各方面意見進行深入研究、充分吸收采納,并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這一規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互聯網平臺價格治理進入規范化新階段。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實執行,只有多元主體協同共治,才能更好形成治理合力。
作為制度的制定者與市場秩序的維護者,相關部門要強化監管統籌和優化制度供給,在《行為規則》落實中發揮主導作用。如細化相關配套政策,增強制度實施的可操作性;建立跨部門協同機制,統籌推進政策落地。平臺經營者是《行為規則》落實的責任主體之一,需要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治理,積極完善平臺合規體系,承擔主體責任。例如,健全平臺價格合規管理制度,通過完善平臺規則引導入駐經營者價格行為合規,通過技術賦能降低經營者運營成本等。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發揮橋梁作用,推動行業標準建設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
《行為規則》實施需要制度創新、技術賦能、信用建設等多措并舉,形成“制度牽引—技術支撐—信用約束—社會共治”的治理生態。為此,專家建議加強《行為規則》與現有法律制度體系銜接,形成監管閉環,針對平臺經濟動態性特征,探索建立規則動態調整機制;深化新技術應用,推進部門數據共享,建立跨部門聯動監測網絡,充分發揮數據要素價值,利用數智化手段提升監管效能;加強信用監管,實施價格合規信用承諾制度,形成價格信用激勵約束的長效機制。